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