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