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