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