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