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