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