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