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