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