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