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