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