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制度,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