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马颊河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整治和补偿;拒不修复、整治的,由有关机关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