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开,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