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