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马颊河环境受到破坏。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马颊河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