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废弃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