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龙胜各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