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