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传统村落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