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