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