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