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