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