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