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