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