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本级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