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