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