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标准的;(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