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不足五千万元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