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或者未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或者补足物业保修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