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法院、仲裁机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汇集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物业管理相关信用信息。
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采集并推送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失信信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的,应当经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核后推送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可以通过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失信信息、限制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申报、取消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以及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中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信用交易和其他活动中,查询并运用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