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行为,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