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