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