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