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二)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三)协助开展赣南客家围屋的灾害、白蚁防治工作;(四)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保护利用赣南客家围屋的行为;(五)劝阻、制止、报告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