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三)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四)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