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的;(二)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的;(三)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的;(四)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的。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