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的;

(二)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的;

(三)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的;

(四)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的。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