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