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的说明;

(二)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

(四)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五)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