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上的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污染物。禁止在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湖泊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湖泊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