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房地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