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