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信江饮用水水源,是指信江鹰潭段(含一级支流)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

信江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江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