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涵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采取统筹规划、协同执法等方式,共同做好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源涵养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