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清淤、疏浚等方式对河道、沟渠等进行综合治理,清除污染源,恢复河渠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