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温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温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旅游、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温泉水资源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